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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处理医疗纠纷以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为现实目的、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为终目的.医事仲裁能否达到这样的目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医事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其争议交给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决断,并自愿服从和执行裁决[1].医事仲裁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2].医事仲裁的主要作用是,通过适用相关的法律和规范裁决医疗纠纷的争议,从而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性的层面上看,医事仲裁程序便捷,一裁终局、费用较低、方式灵活,体现其自身特有的优越性.从实质层面上看,由于仲裁员的医学专长,裁决可望更为公正,有专家裁断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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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仅是医疗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且已成为整个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并亟待解决的课题.在现有的法院诉讼、协商解决、行政调解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下,应尽快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为解决医疗纠纷开辟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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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探讨
近几年来,医疗纠纷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不同程度地困扰着各级医院管理者,干扰着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更是给广大患者造成身心伤害,这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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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医事仲裁模式下的鉴定问题
目前越来越多的卫生法学专家主张通过医事仲裁来解决医患双方的争端.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医事仲裁实现了对医疗纠纷鉴定和裁决的有机结合.从医事仲裁自身的专业性、经济性、快捷性等固有特性出发,阐述了将鉴定与仲裁合二为一的必然,并对仲裁过程中有关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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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医疗纠纷的仲裁机制
学术界关于我国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研究,今年来已成为理论热点,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已经提上日程.现在的问题是究竟采用何种制度来构建我国的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对此,学术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纵观我国学术界关于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点,就是倡导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更有学者提出应当出台<医事仲裁法>,以确立医事仲裁的基本制度,对此笔者持保留态度.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医疗纠纷仲裁机制无需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增加国家和人民的负担,只需在现行<仲裁法>既定的制度下予以完善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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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的探讨
近年来,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不仅是医疗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而且已成为整个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并亟待解决的课题.在现有的法院诉讼、协商解决、行政调解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下,应尽快建立医事仲裁制度,为解决医疗纠纷开辟新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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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事仲裁前置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协商、行政调解、第三方调解等方式,但这些解决方式各有利弊,尚不能完全满足公平、公正、妥善、快捷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因此,将仲裁制度引入到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并构建医事仲裁前置制度,将是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完善和补充,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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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设想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早产生于古罗马商业发展时期.在我国,<仲裁法>实施后,仲裁正如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伴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事纠纷的日益增多,医事仲裁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医事仲裁在我国是否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医事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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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仲裁制度调查分析
作为一种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制度,医事仲裁在国外被一些国家广泛地使用.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参与者的态度十分重要;而医事仲裁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就是医患双方,其态度对医事仲裁制度建立和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医患双方进行调查,并在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对医事仲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实行强制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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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及对医事仲裁的展望
本文在对我国现有医患纠纷解决方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医事仲裁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想,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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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瓶颈"之路——建立医事仲裁机制
医事仲裁是一种有效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建立医事仲裁机制,有利于突破我国医疗纠纷解决路径中的"瓶颈",有利于医疗纠纷及时、公平、有效地解决,有利于当今医患关系从冲突走向和谐.为此应加快立法,为我国医事仲裁机制的建立提供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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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深圳医事仲裁模式须先行解决的问题探讨
深圳市采用仲裁方式处理医患纠纷已四年.运行实践证明:实施一裁终局模式处理医患纠纷确能兼顾中立性、权威性与高效率.尽管深圳医事仲裁模式推出后曾备受学者们的推崇,但该模式在我国其他城市能否复制,甚至在完善后能否向全国推行,无论是医务界还是仲裁界仍有不少争议.根据深圳等相关仲裁机构开展医事仲裁的实践可以得出:启动并长期开展类似深圳这种一裁终局模式的医患纠纷仲裁处理方式必须先从制度层面明确医事仲裁的合法性,同时需解决好医事仲裁运转费用来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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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一裁终局制度下的医事仲裁如何保证其公正性
对医患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论现已基本划上句号,即大多数医患纠纷具有可仲裁性.然而,对如何构建医事仲裁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假如采用选择性(一裁终局型)仲裁模式来处理医患纠纷,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的问题仍有待探讨.本文在详尽论述医事仲裁为什么不宜采用强制性(仲裁结果非终局性)仲裁模式的同时,重点探讨了一裁终局制度下的医事仲裁可以通过聘请医法结合型的仲裁员、改革仲裁庭的架构、设立自身纠错机构以及制定医事仲裁指南等措施来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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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仲裁管理机制与仲裁庭架构研究
医事仲裁员是医事仲裁制度的灵魂和脊梁,是医事仲裁能否顺畅开展的前提,医事仲裁员的素质和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医事仲裁结果能否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在现有《仲裁法》的架构下对医事仲裁员准入、继续教育、信息公开、建立考核档案等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同时根据医事仲裁的特点,尝试对医事仲裁庭的架构予以创新,必要时可以设置非中立仲裁员、成立混合制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