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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期限的改变对处罚程序及强制执行的影响
2000年7月,广东乳源县卫生局依法对某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店做出了罚款2 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业主在限定的15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其给管理相对人限定的15日复议申请期限不当,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不予立案.县卫生局在主动撤销原《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限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重新发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业主在15日内仍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以诉期未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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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卫生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申请期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这就是说,当卫生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是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按<行政复议法>第9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法>第5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少为60日.也就是说,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应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后的第6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