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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医生应变ABC
当今世界是一个时刻变化着的世界,新事物的诞生、发展、成熟、流行的周期在不断地缩短,新观念、新时尚、新色彩令人应接不暇,每个人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瞬息万变、色彩斑斓的社会环境.在我国,早有"医乃仁术"的名言,医生这一职业长期以来受到了人们普遍地尊重.然而,面对我国成功加入WTO、医疗卫生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大、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步划加快、医患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的新形势,医生们应该如何来应对这样的新形势?概括地说来,还是达尔文先生那句著名的经典:"适者生存."所以,在21世纪这个新时代,医生也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重塑"不为良相则为良医"的职业自豪感,踏踏实实地为病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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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医患关系的合同性质及其特殊性
医患关系中,"患"指病人本身及与病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属、朋友、患者单位等."医"是一个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体,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有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工人等,都属于医的范畴.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健康日益关注,因此对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及完善,普法工作的大力推行,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因为上述原因,医疗纠纷呈现快速上升趋势,法院医疗纠纷受案率增长很快,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法律对医患关系也给予特别规定,根据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做出了医疗纠纷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于是很多医务人员变得谨小慎微,不是特别有把握的病不愿意去治,主要是不想承担风险.本文试图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及特点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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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近年来可说是争论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认为医疗卫生是公益福利事业,医方履行的是一种社会公共职务,因而,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有人认为医患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有人认为医患关系中患者是花钱买健康而且处于弱者地位,医患关系是消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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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母婴保健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生活中时时刻刻都有法律关系发生。虽然说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有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甚至发生在人出生以前。这就是母婴保健法律关系。母婴保健法律关系牵涉到出生人口的素质和家庭幸福,牵涉到医学和法律两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在实践认识中也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对母婴保健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责任等进行粗浅探讨,希望能够引出对母婴保健法律关系更深入的讨论,以更好地维护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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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交叉设计
日常生活中一些突发事件之后,常会伴随某些结果的发生.究竟是这些突发事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还是仅仅由于机会所致?为了阐明这种关系的性质,1991年美国Maclure[1]提出了病例交叉设计(case-crossover design).这项新的流行病学设计既可以阐明上述问题,也可用于研究短暂暴露对罕见急性疾病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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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辩证思考
随着患者健康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医患关系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笔者试图就医患关系的性质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期对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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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自律机制 维护医患权益
今年以来,各地新闻陆续报道了多起患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暴力,造成医务人员重伤甚至死亡的恶性事件.在社会上和医务人员中引起了巨大反响,它再一次表明调整医患关系,缓解医患矛盾,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为此各地医务界都纷纷组织起来建立各种维权组织,以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江苏省医院管理学会站在一个客观的、全新的视角,提出了自律与维权的口号,成立了江苏省医院自律与维权委员会.将自律与维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客观辩证地看待当前医患矛盾,以自律为基础,开展维权活动.重新确立医患关系的性质,重新诠释自律的内涵,构筑自律框架,建立起符合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自律机制,缓解医患矛盾,以达到维护医患双方共同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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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医患关系的几点看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患关系的性质和表现方式也不断随之变化.同其它社会关系一样,医患关系也受特定的社会条件和诸多的客观因素的影响,如经济状况、文明程度、人员素质、管理体制以及医学知识的普及程度等,都对医患关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影响到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我国现阶段医患关系的正确认识是制订医学道德规范和医疗卫生政策的依据,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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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工伤保险关系到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和生存.本文就工伤保险争议的法律性质、处理工伤保险争议的依据、原则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工伤保险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在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职工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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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良好护患关系提高患者满意度
患者对护理满意度的高低,体现了医院护理质量的高低,而良好的护患关系是患者满意的前提.现将体会报告如下.1 明确护患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维护患者利益1.1 护患关系是帮助系统与被帮助系统的关系护士与患者的关系,不仅仅是某一护士与患者的关系,也是帮助系统与接受帮助系统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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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法律责任分析
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以下简称住院)期间发生自残或自杀身亡、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杀害他人等意外事件的报道不绝于新闻媒体,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也引起医学界、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围绕着与之相关的几个法律问题,诸如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与精神病院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监护权的归属问题,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的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法律纠纷的解决问题等,学术界进行了很多研究和探讨,百家争鸣,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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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之间法律关系之探讨
医患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医患关系指的是医务人员(包括参与医疗活动的医院全体职工)在从事医疗事业中和患者(包括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之间的关系,而这里的医疗包括医疗诊治,医疗科研和教学、医疗后勤管理等;狭义的医患关系仅指医生在为患者提供诊治技术和知识而建立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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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性质--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调整和规范医事领域中医患行为的医事法律,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还存在着争论,从而使各级法院对医疗纠纷处理时存在着法律适用的冲突,目前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的法规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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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
医疗保险管理与医疗服务提供两者在激励机制、经营目标、努力方向等方面既有共同的基础,又有一定程度的对立.从根本宗旨看,双方都是为参保职工提供服务,让参保职工感到满意和大限度的保障健康成为双方的存在依据和一致追求;从运行过程看,两者由于目标存在差异,因而又存在着潜在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医疗保障体系与卫生服务体系的互动关系充满了冲突与合作、对立与和谐、交换与竞争的多种可能性,而这种互动关系的性质对医疗保障制度自身的运行以及所涉及的多个方面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研究和分析双方互动关系的性质、基础和条件,推动该关系不断朝着和谐的方向发展,对于医、保、患三方利益以及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