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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之管见——兼与王正飞、徐卫平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1年第4期刊登了王正飞、除卫平两位同志的<"取缔"是何种行政行为的法思考>(以下简称<思考>)一文.作者引用行政法学理论,对<食品卫生法>所设定的"取缔"这一行政行为作了较深入的探讨,结果认为"取缔"是一种限权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中的一些观点,我们不完全赞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同行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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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事故案件举证倒置看制度设计中的利益权衡
一、立法不是万能的近的550万天价医疗费案件使中国医疗制度改革问题再次强烈吸引了人们视线.医疗体制改革是一个关系到干家万户,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很长时间以来,一直是社会各界,包括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当前医疗法制不健全,没有相关立法或立法存在缺陷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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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举证
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如何举证和抗辩,是每一所医疗机构遭遇医疗事故争议诉讼后面临的难题.在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学理论,结合办案经验,讨论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机构如何抗辩及举证,以期对各医疗机构及其医院管理者树立法治观念、增强应诉能力,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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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机构不能对涉及临床医学的医事争议案件进行鉴定(下)
(一)鉴定意见和其所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
在《东南意见书》中所确认的医方过错是“对患儿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深,估计不足,未尽风险预见及注意义务”及“未向监护人进行告知”(其实,医方是尽了告知义务的,对此两级医学鉴定均有认定)。但即便是“对风险果认识不深,估计不足,未尽告知义务”,这在法学理论上叫做偶合因素,连轻微因素或诱发因素都算不上。那么,这与韩某所患的崁顿疝、肠梗阻,以及随后并发的高热、惊厥、休克、中毒性脑病、多器官功能障碍之间又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呢? -
医方有拒绝治疗权和强制治疗权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下称医方)是否有拒绝治疗权呢?这是在医疗诉讼中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对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各种说法莫衷一是.又由于现在普遍认为"患者属弱势群体",因此,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医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并由此在法学理论界产生了一种"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医生无拒绝治疗权"的主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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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二)
2.3.2 法学理论角度依据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医方的举证能力在确定医疗损害责任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客观上,医方的举证不能主要因为:一是医疗水平和相关知识的限制.疾病是可以认知的,现代医学对疾病的诊断可以到达相当程度的把握,这是医疗侵权案件审判的客观基础,但临床医学的认识尚未达到精确科学的程度,这种不精确性是诉讼中可能出现真伪不明的原因之一[11].二是证据搜集技术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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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光学显微镜镜像质量技术环节的控制
光学显微镜较为广泛应用于医学实验室,保证技术的有效利用及观测质量甚为重要.我们的体会是在掌握必要的各种镜检方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应控制好以下技术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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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赔偿法规的演变过程浅析
1 不承认期(1949~1986年)建国以来,我国沿袭苏联的法学理论,不承认精神损失赔偿,认为精神损失是无形的,用金钱赔偿精神损失是将人格商品化,实际上是降低了人格,有悖于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而且,精神损失不能用金钱来计算,不能有一个确定的赔偿标准,所以难以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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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命法学前沿问题的探讨——上海"生命法学前沿问题与对策研讨会"综述
2013年11月2日,由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上海生命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上海社会科学院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与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联合承办的"生命法学前沿问题与对策研究会暨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2013年年会"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国际创新基地隆重召开.来自上海社会科学院、同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扬州大学等国内十余家高校、科研院所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出席了此次会议,就生命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前沿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富有建设性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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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理论学术研究促进学科建设发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划明确
早在2009年8月,“中国卫生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邀请50余名卫生法学专家、学者召开了“中国卫生法学理论与学科建设专家会议”,专题讨论《卫生法学系列丛书》(以下简作《丛书》)编写事宜,形成了《丛书》编写意见,确定了编写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