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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周显刚、罗其富、陈大羔、刘玮同志商榷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1999年第5期发表了周显刚、罗其富同志"本案应如何正确适用卫生行政处罚"一文(以下简称周文),2001年第4期发表了陈大羔、刘玮同志"商场违法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文(以下简称陈文).他们针对某商场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罐头造成食物中毒的事件,从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两个方面加以分析,认为应当由罐头生产厂家和经营此罐头的商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文的观点是商场已履行了法定的义务(索证的义务和感官检查的义务),商场不可能对每一件商品通过检验再来确定其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这件事情上商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追究商场的有关法律责任欠缺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罐头生产厂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为符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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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证生产化妆品当事人逃逸案的探讨
2000年5月河北省藁城市发生一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的违法案件.现场检查时相对人一方面派人敷衍检查,一方面指使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出面阻饶石家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人员执法;立案调查过程中,相对人既不配合调查,也不履行法律义务并终逃逸至今不能结案.笔者认为,在打假检查中,如何鉴别地方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及管理相对人逃逸导致假冒伪劣化妆品流入市场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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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患者权利防范护患纠纷
随着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平等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据调查上海市5所三级综合性医院1985-1999年医疗事故鉴定数呈上升趋势,后5年的平均鉴定数比前期10年年均上升51%[1],可见医(护)患关系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明确患者享有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大限度地减少护患纠纷,有效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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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美国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比较
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应该是一个较为完善的体系,包括医疗机构制剂、购药、调配处方、药品保管、药学人员、药品储存与供应、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等[1].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制剂、购药、调配处方、药品保管四个方面的法律义务,对其它方面则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及技术要求.美国是经济发达国家,世界用药大国,其医药市场法规相当完善[2].本文对美国的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现状作一简要介绍,并对我国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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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应当建立问题药品的强制招回制度
问题药品强制招回制度,就是从法律上要求企业对自己的问题药品,无论在哪个环节被发现,都应该招回.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购进问题药品的,也应依法退回,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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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药品监管职权,对其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这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必要手段.面对药品行政处罚,当事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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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性疟疾的卫生检疫法律义务反思
从全国范围内输入性恶性疟疾个案调查看,输入性疟疾正以点状势态侵入我国.河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调查状况显示,输入性恶性疟疾呈现上升趋势.但是,归国人员的卫生检疫复查困难重重,使得防控结果不稳定.由于目前卫生检疫法律界定模糊,归国人员疾病监测执法不能有效落实,思考目前应该和可以采取的措施认为,除了应该加大传染病的监测力度和强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知识等健康教育力度外,归国人员应该自律,承担法律义务,负起社会责任,才能有效防止疟疾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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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责任,人民法院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等等.狭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本文提及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狭义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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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科医生法律义务的缺陷
全科医学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家庭和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等一系列基本卫生服务的医学科学.全科医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帮助居民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健康促进、社区干预和疾病预防,定期筛查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双向转诊[1],某些地区还做出了社区医生24 h服务的承诺.本文从特殊的法律风险入手,分析全科医生各项义务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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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干预行为·注意义务与医疗纠纷之二
上一期,我们讨论了产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归结为:就医者人本意识、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法规和医学知识相对欠缺;行医者生存压力增加,医疗行为合法性要求增高,但医疗行为缺乏依法统一规范;同时,双方行为的道德缺乏以法律为底线的保证,行为的利益因素加大.提出了规范医疗干预行为,防范医疗干预风险的建议.那么,规范的医疗干预行为和临床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有什么关系呢?首先我们来讨论贯穿于临床医疗干预过程中的法定注意义务行为与医疗纠纷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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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治疗的法律和伦理学思考
调查放弃治疗后死亡病案629例,主要病因为恶性肿瘤和脑血管病.目前在临床工作中,对疾病晚期和临终期的患者,放弃治疗已成为家属和患者本人重要的选择之一.医患双方应该尊重医学科学,理性对待放弃治疗,履行双方应尽的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医院应该加强管理,正确处理放弃治疗的相关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患者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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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学法在临床教学中的应用探讨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是高等教育的永恒课题.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培养人才是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和高等学校的中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是高等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之间在生源、教育资源、资金投入、就业市场等竞争均日益激烈,这些竞争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人才培养质量的竞争.为了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灌注式授课方式,探求新的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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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知情同意和医患关系
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病人自主权是医疗服务和现代医患关系新的支撑点[1].随着医学模式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医院的工作也应从一切以疾病为中心转向以病人为中心.这就要求我们广大医务人员改变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认真履行道德和法律义务,尊重病人权利,尤其是病人知情同意权,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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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夫妻忠实义务"
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婚姻关系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的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的性质是什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还是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对这个问题作出回答,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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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课堂教学健康教育的探讨
对学生实施健康教育是广大学校教育工作者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在课堂教学中,进行健康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学校健康教育的基本途径,它对学生的健康习惯的养成有极强的引导作用.从教育目标上讲,从培养合格人才的角度来研究,更是全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深层次要求.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学再也不能考什么教什么,而必须从学生的生活需要出发,着眼于学生面向未来的适应能力,认真把课本中健康知识教给学生,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健康素质和生命质量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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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并享受孤独
二十几年前,我脑子里是这样的观念:西方国家的老人很孤单.这印象是我从国内媒体上淘来的,被灌输的.以我近年偶尔去国外的实地感受,我觉得这印象部分属实,但遗漏了一个重要的环节,或者说缘由,即这样的一种家的观念,是西方人自己的选择.他们在儿时就接受了这样的思想,未成年之前,父母是其监护人,须承担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子女成年了,这种义务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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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疗中落实知情同意权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履行告知义务,尊重病人的知情同意权,自决权,已成为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本文就临床医疗行为中知情同意权落实问题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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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告知义务制度的建立是维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
法律上的权利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法律义务就无法理解法律权利,法律权利的行使有赖于义务人承担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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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执业药师制度比较研究
目的:比较我国与美国执业药师制度,为提高我国药学服务质量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提供参考.方法:检索中国知网和万方数据库中近10年的相关研究文献,比较美国和我国执业药师在法律地位、准入资格、法律义务和责任方面的不同,提出完善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建议.结果与结论:当前我国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地位不高、准入门槛较低、法律义务和责任不明确;而美国执业药师制度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形成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美国药房理事会颁布《标准州药房法》对执业药师的准入资格、法律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各州药房法以此为蓝本制定.鉴于我国当前国情,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上述经验,对我国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准入资格、法律义务和责任予以完善,以提升我国药学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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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控机构履行《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与对策
《食品安全法》直接或间接的赋予了疾控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及跟踪评价等多项职责.在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厉行法治的新时代背景下,疾控机构如何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所赋予的法律义务值得探讨.通过分析疾控机构目前在履行《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认为疾控机构要履法到位,需在强化法律认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提升技术能力、改进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