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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眼科司法鉴定实务》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刘瑞珏和夏文涛主编。该书对法医临床眼科司法鉴定中的主要内容,如眼部机械性损伤、眼部物理化学伤、损伤致眼部并发症等各类损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从鉴定工作的实际出发,就每一类损伤在鉴定实践中经常遇到并需注意的问题作了说明。依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每一类损伤提供了相关案例,并就新标准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解读。根据伤病关系的理论及应用,就眼科鉴定中常见的伤病关系和医疗纠纷中的常见问题用专门章节进行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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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培训暨研讨会征稿启事
关键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培训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讨会征稿通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加深对“标准”的理解,全国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拟定于2014年10月举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研讨会”,会期3天。会议将有专题讲座,典型案例交流及专家点评。会议将围绕在理论上如何深化对“标准”的认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标准”的尺度、“标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办法以及其他操作层面的问题展开交流讨论。欢迎各鉴定机构及相关人员积极参与投稿,我们将从中选取优秀论文进行交流并向《法医学杂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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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性附睾精子肉芽肿法医学鉴定6例分析
附睾损伤引起精子肉芽肿的案例非常少见,各类医学文献对附睾精子肉芽肿的介绍、报道也不常涉及.以往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附睾的损伤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许多法医工作者对此病认识较少.笔者通过回顾总结文献资料中有关附睾精子肉芽肿的医学资料,并结合典型案例,对外伤性附睾精子肉芽肿的法医学鉴定进行探讨、分析,希望能对广大同行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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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人体损伤鉴定所依赖的临床医学理论、技术和诊断方法有了新的进展,显然现行的标准已不再适应当今法制的需要,特别是人体损伤鉴定中所暴露出的许多急待解决的问题,迫切要求对现行的三个标准进行补充修改,并制订一个比较规范、完整、统一的,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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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六讲 腹部损伤)
1 腹部损伤的检验腹部按四区分法可分为右上腹,右下腹,左上腹和左下腹;按九区分法可分为左、右季肋部,左、右腰部,左、右髂部,上腹部,脐部,下腹部.腹部检查可按视、触、叩、听的顺序进行.视诊主要检查腹部外形,如注意腹部是否对称,有无局部膨胀、隆起或凹陷.其次,应观察腹式呼吸,腹部皮肤有无创口、瘀斑、瘢痕、腹纹、皮疹、体毛、脐孔有无外凸等.再次,应观察腹壁静脉情况.后,应观察有无胃、肠蠕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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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五讲胸部损伤)
1 胸部损伤的检验1.1 胸部的骨性标志1.1.1 胸骨角又称Louis角.系胸骨柄、胸骨体交接处,为一向前隆起结构,其临床意义为:计数肋骨顺序的标志,因此角恰与第二肋软骨相连接,故只需触及此角,其外即为第二肋骨,依次计数其他肋骨;标志左、右支气管分叉、心房上缘、上下纵隔交界部;其背部相当于第四胸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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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四讲颈部损伤)
1颈部损伤的检验1.1颈部分区根据解剖结构,颈部可分为两个大三角区域,即颈前三角和颈后三角.颈前三角为胸锁乳突肌内缘,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颈后三角为胸锁乳突肌的后缘、锁骨上缘与斜方肌前缘之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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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三讲 面部损伤)
1 面部软组织损伤1.1 面部软组织创<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第3.4条、<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都是关于面部软组织创的规定.面部软组织创的性质、长度对于损伤程度的鉴定至关重要,因此有必要对于软组织创的检验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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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二讲人体头部损伤程度鉴定)
头部损伤在日常检案中较为常见.在现行鉴定标准中,有关头部损伤的条文较多,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引发争议.现在,我们结合多年来的检案经验把自己对相关标准条文的理解向同行作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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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第一讲总则)
外界致伤因素作用于人体,发生组织、器官结构完整性的破坏和/或相应功能的损害,即为损伤.损伤程度则是人为地将损伤对人体造成的后果进行等级划分.法律意义的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