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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劳动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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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要求分得这些财产?
律师:我和丈夫结婚后一直与公公、婆婆在一起共同生活.1985年在全家共同努力下,搞起个体经营,至目前已经有部分积蓄,并购置了部分不动产和生产资料.近年来由于家务琐事,我和丈夫感情不和,丈夫于今年起诉到法院,要求跟我离婚.对于离婚,我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我在直接参与全家共同经营活动中所积累的财产,丈夫在诉讼状中称因婚后没分家,这些都是他们家的财产,应该归他们家所有,不能分给我,不知我能否向法院要求分得这些财产中应该属于我的那一部分.湖南王梅王梅同志:读过你的来信,我认为根据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你可以要求分得你在家庭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中,应该属于你的那一部分财产,这是因为你在婚后与公公婆婆没分家时直接参与了共同经营劳动,积累了这部分财产,形成了一种家庭共有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