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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复议案的若干思考
1案情介绍2000年7月26日,温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鞋业有限公司设立的职工食堂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6名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饮食3个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鞋业有限公司食堂"送达"予以取缔、罚款2 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其"鞋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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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例饮食公共场所服务行业HBsAg阳性者乙肝标志物分析
病毒性乙型肝炎是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世界性传染病, 我国为乙型肝炎高发地区.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 HBsAg阳性者需进一步作HBeAg检测. 凡HBeAg阳性者不得从事一切饮食、公共场所服务业. HBsAg单项阳性者不得从事食品业、理发、美容、洗浴业和托儿幼教业. 卫生机构不能发放健康合格证, 已在岗位者必须坚决予以调离. 为探讨其调离标准在控制乙肝传染源方面的科学性, 本文对195例HBsAg阳性的健康体检者, 用放射免疫(RIA)方法进行了HBV血清学6项标志物检测, 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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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共场所的两证看卫生监督执法的影响因素
公共卫生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卫生水平.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公共卫生的需求越来越高.从1987年颁布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到1991年相继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体系,大大的改善了我国城市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但是也应看到由于法律、法规自身的不完善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及社会环境因素的制约,影响了<条例>的贯彻和执行.本文就近两年来我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有情况进行分析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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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监督管理现状及对策
目的了解宁波市江东区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的监督管理现状.方法对该区食品、公共场所5 216名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结果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持有率达88.1%,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理发美容店、小饮食店健康合格证持有率低,分别为80.9%、84.1%.结论要改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有状况,必须社会、卫生监督机构、经营业主、从业人员本人4方共同配合,做好从业人员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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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剖析
1基本情况2001年8月,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局的卫生执法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中档快餐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烹调间的3名厨师无健康合格证而上岗工作;2烹调间内放有拖把、胶鞋等杂物;③餐具消毒器被用来蒸米饭,餐具不经消毒就给顾客使用;④冰柜内的生带鱼与生猪肉等混放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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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形势分析及对策
对学校食堂的卫生监督与管理,是目前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难点,但是,学校食堂具有就餐人数多,就餐时间集中等特点,一旦食品受到污染,极易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促进学校食堂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给学校师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食品,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市卫生局、市教委、市卫生防疫站组织于2001年8月3~7日对24个乡镇,61所中小学校内及周边食品卫生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采取询问,查现场的方式进行,主要从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现场卫生状况及管理现状等方面进行.本文仅针对本市校内食堂卫生现状、原因、后果进行了分析和讨论,并提出相应对策.供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校管理之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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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化妆品市场现状与对策
1现状1.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卫生监督中存在着局限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中、小型化妆品批发、零售商店应运而生.有的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批发一条街.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未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若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城镇商场300平方米以上办理卫生许可证.而这些化妆品商场大的面积不足300平方米,小的只有几十平方米,不在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规定范围内.所以,这些商店在卫生监督中形成盲区,它们均无卫生许可证经营,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上岗,对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不予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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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能执行的卫生行政处罚案
1案例介绍1.1基本情况1999年12月27日红桥区卫生防病站2名监督员监督至××路"××美容美发院"发现该院存在违法行为,作现场卫生监督笔录如下:(1)未见该美容美发院持有1999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2)未见从业人员赵××持有1999年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未见毛巾和理发工具的消毒设施和药品.同时给予卫生监督意见书:(1)该美容美发院应取得1999年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从业人员赵××应取得1999年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3)应备有齐全的理发工具及毛巾消毒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并备有消毒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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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公共场所卫生告知书”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面提升监管效率,建立公共卫生常态管理,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高境分所于2014年2—3月推出了“公共场所卫生告知书”。要求高境镇内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持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做到亮证经营,各类公共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合格证上岗。“公共场所卫生告知书”不仅告知办证的地点、联系电话,而且还对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解推行“公共场所卫生告知书”在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中的效果,推动卫生监督“监管效率”和“服务能力”双提高,我们对宝山区高境镇的公共场所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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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34 839名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结果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凡从事食品、公共场所、饮水、化妆品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检查合格者,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后,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我们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对34 839名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了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和公共卫生的疾病(以下简称"六病")患病情况检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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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引发的问题和思考
1案情介绍2000年某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接报,某个体旅店卫生许可证未经复核,2名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从事营业活动.经现场卫生监督,情况属实.上述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四条(二)、(四)项的规定,经合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①暂停非法营业;②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2000年7月13日将2000626-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和地点.但当事人未如期到指定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7月23日,将(武)卫(公)罚字(2000)年62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店,店主吴某不予理睬,摔门而去,他的成年同住家属(老板娘)声称不识字,也拒绝签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同当地防疫医生在送达回执上写明情况并签名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放在该旅店,后被老板娘扔出门外.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五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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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旅馆擅自改变基本卫生设施案的查处
本文通过对一起旅馆擅自改变基本卫生设施处罚案的讨论和分析,就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法律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1案件介绍2010年12月15日,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正在营业中的某宾馆(以下称当事人)布草间对面的小房间门上有“消毒间”字样,查见该“消毒间”房间内有桌子1张,上面放有饭菜,脱排油烟机1台安装在墙角,电磁炉1个,橱柜内放有蔬菜、调料品等杂物,水池1个.抽查备用客房203室,见房内有塑料拖鞋2双,房间内瓷杯有水迹、茶渍,厕所内玻璃牙杯有水未干.抽查王某(女,前台接待)当场未能提供“健康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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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政复议案的若干思考
温岭市某鞋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擅自经营饮食,被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温卫食罚[2000]98号作出"予以取缔、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近,该公司以"取缔"应适用听证程序和被处罚对象错误为由,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及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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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手段
1999年8月13日,济宁市市中区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人员,在市区内监督检查正在营业的"丽丽美容美发厅”时,该店不能当场出示1999年度有效卫生许可证,该店从业人员孙某不能出示1999年度有效的健康合格证.在此之前,监督人员曾于1999年1月8日、8月3日先后下发查体办证通知并详细交待其携带有效证件及照片等事宜.但该店一直未能如期办理.鉴于以上违法事实,卫生监督人员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该店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执行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办理.在60 d的复议期内又2次派监督人员到该店,通知其所享有的复议、起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但该店仍不予理睬.行政复议期限超时后,由市中区卫生防疫站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提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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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的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2001年5月18日至11月30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查处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用植物油的案件,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其中一些问题值得探讨.1 案情简介2001年5月18日,潍坊市卫生防疫站接到群众举报,从某个体粮油门市部购买的食用豆油有异味.食品卫生监督员迅速赴现场调查并采样,经检验发现,潍坊市某集团公司植物油厂生产的食用豆油中的浸出溶剂(6#汽油)含量为421 mg/kg(国家卫生标准为≤50 mg/kg),超标7.42倍.6月1日,对该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并采样检验,结果浸出溶剂含量为289 mg/kg,超标4.78倍.据此,潍坊市卫生局于6月6日立案调查,并获得以下证据:①对植物油厂进行卫生监督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以下违法事实(经当事人认可、双方签字):该厂无"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用植物油的生产、销售活动;食品生产销售人员未经健康查体,无"健康合格证";从厂方的过磅单中查出2000年11月25日至2001年2月30日销往潍坊市的潍城、奎文、安丘、昌乐、坊子等市、区的植物油40余吨,平均价格4 450元/t".②同时在城区3处粮油经销点查出该厂销售的食用豆油过磅单.③相关的检验报告.经合议认为,该厂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拟对该厂做出以下卫生行政处罚:①取缔;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用豆油;③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用豆油;④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⑤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⑥对本厂和已销往各处的13.606 t库存豆油予以封存并销毁.该厂放弃听证权利.由于行政干预,终市卫生局决定将处罚第四条改为"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植物油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8月14日暂交处罚金25万元,余额日后补交,其他各项已按决定书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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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漏检分析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武进市各乡镇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均在本乡镇卫生院进行.1999年10~12月,防疫站对市乡镇从业人员体检与漏检情况进行了卫生监督,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