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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009年7月6日,北京市某公司与张蔷(化名)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她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5日.2010年3月30日,经公司提出,张蔷与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于次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000余元.2010年4月16日,医院诊断张蔷"早孕".2010年7月15日.医院诊断张蔷"宫内中期妊娠,单活胎;超声孕周:18周2天".之后,张蔷以自己早已怀孕,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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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用工理清三方关系
案例背景案例一王源原为北京西城区A民营医院内科病房的护士,与医院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北京东城区B民营医院因工作需要自2008年1月起,借调王源至该医院的内科病房从事护士工作.两医院之间签订了借调协议,明确了王源的劳动关系、工资、社会等福利待遇均与A医院维持不变,王源也签订了同意借调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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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的法律适用
案例背景
案例一
2008年12月乔某到某传媒文化公司工作,2008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24日至2012年4月23日,乔某基本工资为800元,岗位补贴为400元,总计1200元。2010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
PFI模式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即"私人主动融资",是英国政府于1992年提出,其含义是公共工程项目由私人资金启动,投资兴建,政府授予私人委托特许经营权,通过特许协议政府和项目的其他各参与方之间分担建设和运作风险.它在BOT之后又一优化和创新了的公共项目融资模式.正如PFI的引入是为了增加私人部分在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的参与一样,政府采用PFI目的在于获得有效的服务,而并非旨在终的不动产所有权.在PFI模式下,公共部门在合同期限内因使用承包商提供的设施而向其付款.在合同结束时,有关资产的所有权或者留给私人部分承包商,或者交回公共部分,取决于原始合同条款规定.它是国际上用于开发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模式,其要领是利用私有资金来开发、实施、建设公共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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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终止合同决定应撤回
刘某是北京昌平区某村的已婚妇女,婚后无子女.2001年1月刘某被北京某规划院雇用,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2月刘某与该规划院的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刘某在办完手续的第3天,到当地医院进行了体验,确诊刘某怀孕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