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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十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因素的回顾性研究
由于医学和医疗行为存在的高度专业性特征,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的事实认定均须借助医学专业知识,因而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委托医疗鉴定就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基础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高度依赖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果[1]。医疗专业技术鉴定结论既是司法机关审理案例的重要证据,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证明效力[2]。关于医疗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的鉴定模式:医学会主持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鉴定机构开展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一份针对两种鉴定模式的比较研究,在细致分析两者的程序细节后提出严谨的鉴定程序、专业技术专家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价保障了医学会医疗技术鉴定的专业性优点[3]。本研究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10年以来北京地区两次鉴定案例数据的回顾性研究,探讨两次鉴定的总体特征,分析医疗鉴定程序因素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影响,为进一步优化医疗鉴定程序提供依据,为保持医疗鉴定公信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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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工作
检验人员是对病人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标本,进行生化、免疫和生物学的检测,检验结果对医生对病人的诊断、治疗、病情观察等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涉及到检验结果的举证要求日益增多.如何提高检验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是摆在检验科管理者面前的一个大课题.记录是为已完成的检验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是一种书面的、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故具有证明效力.检验质量涉及到检验过程的各个环节,而各个环节中原始记录是反映检验质量的客观依据,做好检验原始记录工作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