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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章程
(接2010年第1期第38页)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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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宗旨扎实工作把尘肺病康复工程做优做大 --濮洪九理事长在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上的讲话
各位理事、各位监事、各位专家、同志们、朋友们:又是一个金秋,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了.这是根据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我会<章程>以及我会工作实际情况召开的.经过全体与会者的紧张工作,圆满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会议听取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理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审议通过了上述报告和基金会工作规范、募集资金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大会向捐赠单位颁发了捐赠证书.理事们对基金会2005年度的工作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对2006年的工作安排以及基金会未来的发展思路,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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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民政部批准我会设立上海、西安、福州和乌鲁木齐四个代表处
近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民政部批准,我会在上海、西安、福州、乌鲁木齐四地设立代表处.四个代表处的相关手续已经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完毕,在民政部取得了《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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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管理办法》和《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代表处的工作,加强代表处的建设,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制定了<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代表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