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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测评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必要环节--专访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系统测评部副主任陈雪秀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中,第十四条规定: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