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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操作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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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存在问题1.1 现行法规不健全,缺乏可行性操作自1987年4月1日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适用13年之久,虽卫生部对1987年9月15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91年6月1日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重新发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但仍存在环足,<条例>第2条适用范围中,虽列出了7款20种公共场所,但仍不全面.如:减肥场所、照像馆、公用电话(室、亭)、营业性打字(复印)场所、证券交易所等.这些公共场所如果卫生状况不佳,也可引起传染病的传播,同时,也存在影响人群健康其它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因此不能依法对这些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格健康检查,对所用用具(包括减肥器械、照像所用服装、电话机等)、室内微小气候也无法进行依法监测.国家也没有制订相应的卫生标准.可以说这些公共场所成了依法监督监测的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