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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人们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此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实际工作中较难把握的。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当中,卫生执法人员经常遇到下面问题,对违法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同时责令其改正,但当事人缴纳了罚款后,并未改正违法行为,仍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无证商贩接受了卫生行政部门罚款处罚后,更换经营地点从事违法活动。以上这两种行为是否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如何准确把握这一原则,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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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复议案的思考
本文通过对一起卫生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的分析,来探讨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案情简介2008年4月10日,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某公司食堂卫生状况差的举报后,立即派员赴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食堂正在正常供餐,但无法出示卫生许可证.后进一步调查确认,该公司因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中式餐供应曾于2007年11月30日被市卫生局立案查处.但该公司并未整改,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供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