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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制度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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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
随着<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的相继出台和颁布,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日臻完善.卫生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具体的国家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它受<行政处罚法>的严格约束和规范,如果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权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撤销或变更不当甚至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其被侵害的权益,并可申请行政赔偿以弥补因违法和不当处罚而造成的损失.卫生行政处罚中的救济制度主要有:陈述申辩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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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放射卫生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
放射卫生行政处罚的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受到放射卫生违法处罚,依法向有权机关或法院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处罚,或赔偿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救济制度有三个:一是行政复议;二是行政诉讼;三是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