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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在处方上的注意义务和警示义务探析
医药分业以后,医师仅享有处方权,药物调剂权归于药师.药师对药品的消费者和使用者应负何种注意警示义务和责任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受理处方和配方上尽注意义务.药剂师应对配方错误所带来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药品的风险警示义务应归属于药品生产者和医师.但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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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商的警示缺陷责任探析
我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不合理的危险的存在,即说明产品缺陷的存在.药品是产品的一种,药品生产商会因药品的缺陷而承担药品缺陷责任.药品缺陷责任同样是一种严格责任.药品的生产者应确保其投放到市场的药品无缺陷,否则它应对因药品缺陷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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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药品不良反应的警示义务
随着医药产品的迅速发展,药品本身具有的不良反应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据文献报道,我国每年有260万人因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ADR)而住院,其中19.2万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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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医师和药品生产商:药品危险警示义务主体的选择
药品的警示缺陷将会导致产品侵权责任.关于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应为药品的生产商.药品生产商一般应向消费者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义务.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向处方医师尽警示义务.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配方上尽注意义务.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