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献资料
所属专业:
家庭核心文献资料
-
对食品生产经营户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就是说,凡患有上述"五病"的人员不仅不能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销售工作,已经参加的也必须调离.但对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中,常可发现"五病"患者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加工销售,而且以家庭为核心的食品生产经营户居多.对此,"两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明)齐全并与经营者身份相符的经营业户不应核发卫生许可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