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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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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性侵犯及其处理
性侵犯(sexual offences)是指违反妇女本人意愿的性行为,包括强奸、猥亵、性骚扰、调戏以及乱伦等.14岁以下的幼女生理、心理、智力等均未发育成熟,性行为会影响其生长发育,甚至影响整个人生.为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并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幼女"均采用明确规定某一年龄上限的方法作为保障的特殊群体.对幼女年龄上限的确定,各国的差别相当大.我国刑法将幼女的年龄标准定在14周岁以下[1].对幼女的性侵犯包括强奸、性接触行为.强奸是对幼女的严重伤害,因为幼女身心智力发育不成熟,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的生殖器和幼女的生殖器相接触,无论加害人采取暴力、胁迫、欺骗、利诱等任何手段、不管受害幼女是否同意,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前提下即构成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性接触包括身体接触,如触摸、抚弄幼女的隐私部位或让幼女触摸、抚弄他人的隐私部位;和虽无身体接触的行为,而用猥亵的言语挑逗或取笑幼女等亦属对幼女的性侵犯行为,在我国刑法中被确定为猥亵儿童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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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豆案"看恋童癖
6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北京金轮影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签约歌手王立勇(艺名红豆)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