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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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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完善
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可罚范围有待拓宽,应将一些乙类传染病和其他突发性强、致死率高的传染病纳入本罪规制的范围;行为方式有待明确,运用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配合的立法模式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做法;刑罚设置上有待进一步完善,增加罚金刑的适用,对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可以结果加重犯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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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
我国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将其中的妨害甲类传染病防治的行为,用刑法来规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对本罪的认定,除应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外,对于定罪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而不仅限于“甲类传染病”,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也应及时纳入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