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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探讨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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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受理食品复检中关键要素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食品执法部门执法中食品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法进行复检,是保护执法部门或被监管人申诉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复检结论为终检验结论.可见,食品复检结论在技术上等同于技术仲裁结论,作为食品执法部门的执法或案件调查、处理,在对食品初检机构检验结论有异议时,起到案件定性依据的关键作用.但目前我国《食安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或部门规章均来制定食品复检规程,在食品复检的实际工作中,无规可依,给食品复检如何规范受理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