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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夜班的苦恼
2006年10月,我所在的工厂宣布破产,全厂职工下岗,从此,我走上了自谋职业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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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与伤残职工终止合同吗
鲁律师:您好!我是一家公司的劳资人员,近我们在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第5项关于"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有,职工本人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愿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时,有关人员对该项规定在理解和认识上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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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1968年上山下乡、1977年1月参加工作,现年52岁的钟某系福建省长汀县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称长汀公司)的集体所有制职工.80年代末期,由于长汀公司工程较少等原因,造成钟某等相当一部分职工在社会上自谋职业,成为"两不找"人员.1990年5月18日,长汀公司以钟某长期擅离生产岗位,经多次做思想工作,通知其归队或缴交停薪留职期间的管理费未果,造成不良影响为由,作出关于给钟某宣布除名的决定.该除名决定的落款处盖有长汀公司的公章,注明:报送:建委、劳动局;抄送;城关粮站、本公司工会,存档.但长汀公司作出该除名决定后至今仍未将该除名决定书面通知钟某.1997年3日二建公司向钟某出具了证明一份,其内容是"我司职工钟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