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文献资料
所属专业:
病案公开文献资料
-
如何应对病案资料公开后的管理工作
2002年4月1日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和国务院颁布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客观性病历资料可以复印,从而使患者有了知情权和查阅权,打破了以往病人不能复印病历的历史.病案公开是一种社会进步,有助于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行为的规范,也使各级卫生组织机构把病案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证据,受到重视.同时,这也向医疗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给我们病案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如何做到既能维护医院及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患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病案管理人员,要本着对医护人员负责,对病人负责,积极做好病案公开后的病案管理工作.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