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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主体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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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思考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有利于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其积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我们认为,探望权的规定还不完善,主要是探望权主体的外延过窄.现实生活中,需要探望权的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有一些亲属也迫切需要有探望权,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呼唤法律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