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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药品安全问责制的路径选择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食品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2007年,在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使药品安全监管落入实处.但是所谓药品的安全监管并不仅仅是明确谁来管和如何管,更在于管的效果.判断一个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其标准在于药品安全问责制是否落实.有责但没问责的系统不会是一个高效的系统,药品安全问责制的实施才是建设有限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法治政府的前提和保证,也是切实实现药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