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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不仅仅单纯与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息息相关,而且还与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发展有着密却的联系.由于这一特殊的意义,使得环境问题成为21世纪整个国际社会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我国政府20世纪70年代以来,初步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于战略意义,进而不断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并相继出台大量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命令和通知,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系统化的轨道,同时加快与国际环境保护接轨的进程.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以及相关的单行法律、附属法律中对环境资源保护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除此以外,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来体现.运用刑事立法强化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在我国刑法发展史上虽然有所体现,但总体上比较支离零乱.1997年新刑法则力矫此弊,以浓重的笔墨对环境资源加以保护,这是刑法史上的突破与飞跃.本篇文章以1997年新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着力点,重点阐述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立法成因、构成特征、刑法适用情况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归则原则,特别是对现行刑法中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必须是故意犯罪提出了新的观念,以供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