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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安乐死权利

    作者:李惠

    选择安乐死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安乐死权可以概括为两种权利:一是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死亡时间的权利;二是选择理想死亡状态的权利。人不仅拥有生命安全维护权和司法保护救济权,也应当拥有生命利益支配权,即拥有安乐死权。安乐死权应当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权合法化在我国不能急于求成,宜循序渐进、由点到面;可以分阶段进行,首先可以建立“安乐死特区”,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医疗技术先进、观念比较开放的地区进行试点,然后逐步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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