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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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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权的制度追问——以熊军志事件为视角
在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过程中,如果事故当事人无力或拒绝垫付医疗费用,而受害人又无力自行承担,在此情况下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伤保险等均可支付或垫付费用,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却因为种种问题而不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以致受害人的医疗保障权难以实现.因此,完善制度设计,遏制制度落实难问题,是保障公民医疗保障权实现的重要措施.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医疗保障权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