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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诊疗项目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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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后续诊疗项目评定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已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案件中的主要类型.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伤残赔偿金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部分.但近年来,主张“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后续诊疗项目赔偿的案件逐步增多,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也较为活跃.而我国的“后续治疗项目”鉴定,因缺乏相关技术标准和指南,使得鉴定的随意性大,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