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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作为申请医师执业前提的可行性分析
有观点认为,可以以<执业医师法>第15条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仍然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不允许其申请执业.对于此观点,结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以及规范化培训的实践性要求,认为依据该规定进行限制是无法实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的,在没有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情况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获得还不是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条件;也不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而是用人单位评定该医师执业能力和培训过程的一个客观标准.
关键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医师执业 行政许可 -
以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作为申请医师执业前提的可行性分析
有观点认为,可以以<执业医师法>第15条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将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后,仍然在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不允许其申请执业.对于此观点,结合立法原意和法律解释的体系解释方法以及规范化培训的实践性要求,认为依据该规定进行限制是无法实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要求的,在没有修改执业医师法的情况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的获得还不是申请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条件;也不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前提条件,而是用人单位评定该医师执业能力和培训过程的一个客观标准.
关键词: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 医师执业 行政许可 -
国际上对医师多点执业的利弊研究
目前医师多点执业问题引人关注,而医师主动受聘的多点执业更是国内管理重点。通过对国际上医师多点执业的研究,发现医师多点执业能引起克扣公立医院本职工作时间、降低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制度性过度医疗、滥用公立医疗资源、搜刮公立医院患者等弊端。但医师多点执业同时也能节省招募和挽留熟练医师的预算负担、减少非法收入、提高患者医疗可及性、让贫穷患者更多利用公办医疗资源等有利面。总结来看,医师多点执业的研究结果显示有一些不利因素,但由此并不能形成结论性意见,需要更深入分析医师多点执业的积极效应与负面效应相抵后的净效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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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中的“非法行医”问题探讨
目前,国内社会大众及各界人士对于“非法行医”概念的理解存在差异,涉及“非法行医”的医疗纠纷案件屡见不鲜。非法行医法律关系的调整,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作者借助相关案例,通过阐述非法行医在不同法律层次的概念,深入分析和讨论非法行医的概念和现实内涵。提出类似案件中医师的超执业类别、超执业地点、超范围执业行为不是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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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师多点执业的几点认识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2009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提到“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2].2014年6月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3].从这几个文件可以看出,医师多点执业已经成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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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的社会影响因素及对策分析
医师执业受着多种因素影响,从医学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这些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医师的职业环境因素、职业压力因素、职业安全因素以及职业责任因素等.应该从制度设计上为医师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营造全社会尊重医师的氛围,加强对医师的人文教育,提高医师的人文修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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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的注意义务
根据"身份决定义务"的原理,医师因其职业的特殊性,事关病人的生老病死等人生大事,所以必然决定医师在执业时必须对患者负有不同于对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文章从医师执业的注意义务的概念、渊源、判断标准、履行以及医师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等角度予以阐述,以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