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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收治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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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收治标准与密尔伤害原则
按照密尔伤害原则,如果一个成年人的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危险,则属于其隐私,是其个人自由,无论道德还是法律均无权对此进行干涉.而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存在伤害自己或伤害他人的危险或行为的,国家立法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收治,并不与密尔的伤害原则冲突,不但不属于社会、国家对于私人生活的干涉,反而是为了患者的大利益,其中包括生命健康权益、自由的权益,这种情况与密尔制定伤害原则以保护个人自由的初衷相一致,是对密尔原则的补充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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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收治程序设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上)
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收治,应注意保障患者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合理程序保障的权利.比较分析国际上的各国立法,在收治程序各个环节上,均须体现出对人权的保护,其主要问题有:制定强制收治的标准、送治主体、收治主体、初步裁定的步骤和时限、对初步裁定的救济、法律代表人制度、司法审查的介入(或独立第三方的介入)、危险的证明、避免无限期拘留而进行的后续定期审查、患者方获取信息的权利保障、上诉等.我国应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借鉴国际上先进立法经验,弥补我国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收治程序设计的立法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