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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与行政处罚
新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药品管理相对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了新的补充,处罚的尺度上作了更具体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药监部门在审理经营、使用假劣药品案件时,要考虑管理相对人的主观因素,即判定管理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根据情节决定管理相对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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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常州市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法律制裁.从卫生行政部门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受处罚的当事人角度而言,卫生行政处罚是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卫生行政处罚案卷的质量能够反映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能力和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员依法行政办案能力,我们将常州市2005年度食品卫生、医政执法、公共场所、职业卫生等各专业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审阅与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