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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层次性、多样性的探讨——兼论其对医疗过错的认定和医疗机构级别管理的影响
近年来关于医患法律关系的研究颇多,已有共识: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的调整.医患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均为民事主体,医疗机构多为法人组织,患者为自然人,此外,应受<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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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理性审判
人们普遍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医患双方在一定社会生活背景下自然、自愿结合形成的社会关系.医患双方作为独立的人格和民事主体,均受条件限制、道德影响、政策约束、法律保护.在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医疗资源不足且分配不均、道德滑坡、价值分化、司法被动等社会环境下,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医疗纠纷显著增多,医学、法学界纷争迭起,道德伦理遭遇尴尬,医患信任度明显降低,医院管理教育难度加大.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当前复杂的医患关系,是医学界、法学界乃至社会都必须认真对待和研究的课题.作为一个文明和理性的社会,对医患关系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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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农村卫生室民事主体类型研究
在我国,民事主体通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成为民事主体.囿于首都农村卫生室自身的诸多特性,目前很难将其纳入到上述四种类型,而这一重要问题却长期受到卫生法学界的忽视,迄今仍是亟待研究的领域,因为只有将其具体的民事主体类型厘定之后,方可清晰地把握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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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院管理局条例》的法学解读
本文以民法学民事主体理论为视角,对《香港医院管理局条例》中关于医院管理局的设立、法律属性及其职能、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进行分析,并据此对我国办医主体设置、公立医院治理结构改革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