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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死角”不容忽视房山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与对策调查
对于药监工作人员来说,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管非常重要.它是日常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广大百姓"用械"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然而,这些医疗机构有着数量大、分布散、"用械"问题多等特点,监管任务难度很大,不容易做细,做好,是监管工作中的一个"死角".对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来说,就更是如此.该分局地处北京市西南部,有村级诊所和个体诊所共646家;而医疗器械科监管人员仅2名.然而,北京市药监局房山分局克服困难,在监管过程中取得了良好成绩.据统计,2008年~2011年11月,该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未发生过任何人身伤害事故.房山区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监管有哪些特点和难点?在监管过程中,该药监分局又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保障百姓的用械安全?笔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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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力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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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的"亡羊补牢"
一起事故的遗患,特别是人身伤害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及亲属带来莫大的痛苦与不幸,还会使单位职工的思想、心理与行为相继产生一系列不稳定的连锁反应,不但影响一个时期的正常生产,甚至事故的"冲击波"还会使安全工作产生恶性循环.因此,探讨一下事故发生的"亡羊补牢"工作,对于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再发生显得十分重要.本文试就从"五变"、"五为"入手,对事故后"亡羊补牢"工作做一粗浅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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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住院精神病人与精神病院的关系及法律责任
精神病院对精神病人住院期间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医患双方和法律界人士争论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屡有发生,一旦追究责任,医患双方便各执一词;二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不明确,由此导致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莫衷一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也颇为棘手.因此,正确认识和界定住院期间精神病人与精神医院的相互关系,对于确定相互的法律责任,维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精神院正常的工作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