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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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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化——浅析药监执法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化的若干问题
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建立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经济秩序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诉法强化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然而,在药品监管实践中,药监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往往并不能顺利转化、衔接,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除了要认真研究法条中的言中之意,也需要在日常监管中注意证据收集的标准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