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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甲车辆乘载员通风需要量限值
目的 保证装甲车辆舱室空气质量符合卫生学要求,为乘载员提供安全的微小气候环境.方法 根据现场调查资料,结合国内外相关资料,进行标准编制.结果 制定出《装甲车辆乘载员通风需要量限值》,标准规定:(1)装甲车辆行驶时,乘员所需低人均新风量34m3·h-1,空气交换率≥27-1;载员所需低人均新风量为25m3·h-1,空气交换率≥36 h-1.舱室温度<32℃行驶时,乘载员头部风速应≥0.15 m·s-1,而热气候(≥32℃)下操作时乘载员头部风速应≥0.5m·s-1.(2)火炮射击时,以≥100m3·h-1作为乘员人均新风量,空气交换率为≥80 h-1,头部风速为≥0.5 m·s-1.(3)核生化(NBC)状态下,乘员的新风量应≥25m3·h-1,空气交换率为20h-1;与之相对应,载员所需人均新风量应≥18m3·h-1,空气交换率为≥26 h-1;乘载员头部风速为≥0.1 m·s-1.结论 该标准适用于装甲车辆的论证、设计、试验、验收和使用的卫生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