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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选择自由条例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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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无近亲属的垂危患者,救还是不救?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临床活动中,与本条文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常处于救或不救的两难境地.2007年的李丽云案催生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产生.这个案件本身所反映的问题比较极端,发生率并不高,但一旦发生,确实是非常棘手的问题,那么在这种两难境地下,患方和医院谁是弱者?医院面对患方非常规、非人性化的选择,又该做出怎么样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