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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与技术保障
文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据属性等讨论了病历和电子病历的法律性质,并从"证据三性"原则分析了电子病历证据的可采性,论证了电子病历在医疗纠纷中的证据作用,及保障电子病历安全性的信息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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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
1 电子病历的使用现状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 EMR)是使用电子设备(计算机、网络、健康卡等)保存、管理、传输和重现的数字化的患者医疗记录,是将传统的纸质病历完全电子化,并超越纸质病历的管理模式,提供电子贮存、查询、统计、数据交换等功能.由于电子病历自身具有功能全面、提高医务人员工作效率、便于医疗质量控制和医院绩效分析等优势,是传统纸质病历所不能比拟的,因此,电子病历一经诞生便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随着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系统的逐步推广,作为医院信息系统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病历,正在全国各大医院如火如荼地向前迈进.<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纲要(2003-2010年)>已经把实行信息化管理列为我国医疗机构的直接目标.然而,电子病历的推广还面临一些新的问题,由于卫生立法的相对滞后,现阶段缺乏对电子病历的相关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时电子病历的证据效力还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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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病历的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结合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对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证据属性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从证据"三性"原则研究分析了电子病历证据的可采性,并对医疗纠纷中的电子病历的证据问题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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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证据材料分析与采用
目的:探讨职业病诊断中证据的确认和采用问题,为职业病诊断材料的正确采用和职业病诊断逻辑思维的形成提供方法论。方法借鉴证据法学理论和证据规则规定,对职业病诊断证据材料的属性、证据效力和证据关联性等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职业病诊断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不同证据对同一待证事实有冲突时,应根据佳证据规则以及关联性规则等进行证据效力比较。结论综合临床医学、职业卫生和证据法学等知识对职业病诊断材料进行正确分析与采用,职业病诊断方可更趋于科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