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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疫机构补偿与发展中的问题分析
预防保健是公共产品,需要合理的补偿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明确指出:预防保健机构的人员经费和预防保健基本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另外,<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规定: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为了解卫生补偿政策在防疫机构的落实情况,对山东省8个地市的市、县防疫机构1996-2001年的收支、资产、人员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