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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有权知悉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采取的医疗防治措施、药物使用等决定进行取舍,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做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拒绝权和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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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呼唤知情权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这一概念早由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 Cooper)在1945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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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就医三项知情权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患者的知情权遭受侵害现象为普遍.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具体说来,患者的知情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是真实病情了解权;二是治疗措施知悉权;三是医疗费用知晓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