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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医疗法人制度及借鉴意义
日本医疗法人机构的地位日本在二战后,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医疗卫生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1997年日本的卫生系统以人均第13位的投入取得了总成就全球排名第1位这样的成绩,可见其公共卫生的效率是非常高的.日本医疗机构可以分为公立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关是指道、府、县、市、町、村开设的医院或诊所,以及由卫生劳动部长认可的人员开设的医院或诊所,和卫生劳动部长认可的红十字会、济生会、福利(保健)联合会等.国家开设的医院、公立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相关团体开设的医疗机构统称为"公立医疗机购",除此之外的医疗机构称为"私立医疗机构",包括公益法人、医疗法人、学校法人、股份有限公司(1948年《医疗法》颁布之前存在,现已不允许)、个人和其他法人开设的医疗机构.民间医院一般是指私立医疗机构中的法人医院和私人医院.公立医疗机构和私立医疗机购在运营补助费、津贴,设施、设备补助费等差别不大,但在不动产的固定资产税、收入课税、工作形式、工资体系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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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北京市公安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
公立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立医院的目标是什么?所有权和经营权如何分离?如何追求所有者目标?等等.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实行公益法人治理改革的条件,人们还没有对营利性的公司法人和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加以区别,缺少对公益性法人性质的理事会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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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院的法人地位与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通过分析与比较中国与外国民法中关于法人及医疗机构的分类方法,讨论我国目前对医疗机构法人地位认定及分类的不当之处,继而提出应该在民法中明确医院的法人地位并且提出分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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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治理结构分析
通过对浙江大学附属邵逸夫医院的个案调查,明确了该院的治理结构.揭示邵逸夫医院新型治理结构为其推行的现代医院管理模式提供了制度空间.通过梳理邵逸夫医院建院10年来治理结构的变迁过程,指出其董事会功能弱化且治理结构有向传统公立医院治理结构回归的趋势,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新型治理结构文化和理念上的认同.通过深入剖析邵逸夫医院案例,从中抽象出公立医院改革面临的共同问题及在公立医院实行公益法人治理结构的约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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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虚高的法律应对措施
中国的医疗改革自1985年启动,在经历了二十年的波折与努力后,终以"基本失败"而盖棺定论[1].导致医改失败的原因,众说纷纭.但是有一点弊端几乎是众口一词备受责难,那就是药价过高.作为医疗卫生体系的终端--社会大众,卫生部公布的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约有48.9%的居民有病不就医,29.6%的居民应住院而不住院,药品价格过高已经成了百姓的一块心病.能否及时控制药品虚高价格,相关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中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以应对和控制,使之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则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