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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治疗性人体试验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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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参与保健食品试食试验的立法探索--以“黄金大米”事件为例
“黄金大米”事件反映了我国保健食品试食试验制度中未成年人参与保护的法律缺陷。目前,我国试食试验制度与医学人体试验制度混同适用。但混同立法难以体现二者试验利益的差别,不能充分保护难以正确表意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利,也与儿童保健品监管的现实问题脱节。域外立法一般将两者区分。在国外关于与试食试验利益类似的“非治疗性试验”的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健康利益保护的立法模式包括限制模式、监护人决定模式以及风险利益评估模式,其中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定均值得借鉴。我国立法应以试验利益为依据,对未成年人参与试食试验采取原则上限制并辅以个别例外情形的立法模式,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