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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在医疗鉴定中的作用--从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展开兼与郭敬波同志商榷
2005年5月30日<法制日报>发表题为<信医学专家权威著作,不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广西高院打破医疗鉴定霸权>的报道.报道了广西高院在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时,没有采信广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而采信了医学权威著作的有关论述,判决广西某医疗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案例.该报道产生了极大的反响,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该案例具有重要借鉴和参考价值.更有人称道广西高院的做法是"第一个吃番茄的人".[1]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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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看得见的正义"规范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为寻求解决"医闹"问题的办法,对程序法和实体法进行结合研究,探讨我国"医闹"形成的原因,从而找出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弊端及解决的办法.研究发现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弊端为法律混乱与缺乏程序正义,应尽快制定一个既包括医方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如何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赔偿标准界定、第三方处理等专门的医疗损害责任法,以统一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并全面引入医疗责任保险,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险理赔的依据.应将程序正义的法理贯穿于医疗纠纷处理法规,用程序正义的力量解决"医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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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伦理委员会SOP解读
伦理委员会是生命伦理体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为保证其评审质量,必须有标准操作规程(SOP).这既是程序正义,也是为了真正实现正义.程序正义绝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可遵循可不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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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争议的仲裁解决
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有限,且诉讼和鉴定过程也有违程序正义.尽管如此,具有多种优势的仲裁机制却没有得到立法者的肯定.从揭示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状入手,分析仲裁途径的优势,论证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并对具体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提出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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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因为关系到基本人权,脑死亡立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通过.制定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和严谨的脑死亡判定程序是保障其接近正义的必需.在脑死亡判定方面应充分地保障患者生命权、自主选择权,尊重患者以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保障患者的基本权利是脑死亡立法的核心所在.器官移植不是脑死亡立法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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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程序正义”的力量遏制“医闹”
10余年来,我国医患纠纷急剧增加,医患矛盾一触即发,而且冲突不断升级,部分医疗纠纷转化为"医闹",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医务工作者不幸成为"暴力维权"的受害者.医患纠纷成为医患权益保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瓶颈.本文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剖析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弊端,探讨如何健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遏制"医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