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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预防接种后副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的措施
预防接种是提高人群免疫水平、控制预防传染病经济、有效的措施,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没有任何一种疫苗是完全安全的,预防接种后有可能发生副反应.目前,对预防接种后副反应(以下简称副反应)管理不够规范,如果不能对副反应做出快速、有效的应答,将有损公众对计划免疫的信心,终导致疫苗接种率的降低和发病率的升高.1999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疫苗与生物制品部将提高预防接种安全作为工作重点,在国家管理部门、计划免疫管理者和疫苗生产商中建立了对副反应的有效监督机制,目前已经取得了较快进展.到2001年为止,WHO成员国中已有53%建立了国家预防接种后副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监测系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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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例不安全预防接种原因分析
如何避免出现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已成为今后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课题.为总结经验教训,现就东台市1994~2001年8例不安全预防接种原因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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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索赔案件引发的思考
当前计划免疫工作中,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偶合病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事故屡有发生,当事人因此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索赔,成为困扰和制约计划免疫工作发展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前不久,本市发生一起因儿童患有低丙种球蛋白血症,也就是免疫低下,在强化免疫中服用脊髓灰质炎疫苗糖丸后引发了AFP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索赔纠纷的案件,通过这一案例,引发了我们对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的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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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事故的原因及防范措施
近年来,由预防接种差错事故引发的纠纷和官司不断见诸于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条例是为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言,只要在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开展的医疗活动,该条例可视作"护身符",起保护作用.但如果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医疗过失,并且过失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就要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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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法律依据探讨
免疫预防接种活动是基层防保工作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在本辖区内履行的公共卫生基本职能,是防治相关传染病的有效措施之一,其有着医学技术规范性和卫生法律性的双重性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新型疫苗种类的不断推出,对免疫预防接种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预防接种事故与纠纷的不断出现,也给我们拉响了警钟,现就接种法律依据探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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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事故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预防接种事故是疫苗接种单位及其医务人员违反预防接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过失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它与医疗事故一样难免,以下就其相应的法律问题做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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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人为因素导致预防接种事故的调查报告
2000年6月5日,湖北省荆襄集团公司发生了一起误将卡介苗当麻疹疫苗,为2名儿童接种的预防接种事故.事发后,荆襄集团卫生防疫站立即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由于处理及时,措施行之有效,2名接种对象没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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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例儿童误种卡介苗处理调查报告
2005年3月27日,贺州市八步区某村发生一起16例儿童误种卡介苗的严重预防接种事故,不仅给误种儿童造成不必要的痛苦,而且严重影响了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本文将16例儿童误种卡介苗事故处理调查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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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接种事故认定及处理若干问题的探讨
探讨有关预防接种事故认定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1)认定预防接种事故的构成要件;(2)对于预防接种纠纷的定性应当提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鉴定;(3)在法律诉讼中对于预防接种中的专门性问题由接种单位负举证责任;(4)预防接种事故损害的经济赔偿范围应根据<民法通则>给予全部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