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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中毒后肇事者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目的 研究酒中毒后肇事者犯罪学特征及饮酒习惯.方法 采用自制一般情况调查表和饮酒情况调查表对酒中毒后肇事者进行问卷调查,收集2007-2012年北京某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进行的酒中毒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资料,并对所收集的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酒精组和对照组在作案动机、案件类型、作案前准备、作案场所和作案目的5方面存在显著性差异(x2 =11.829,15.438,27.645,8.332,10.050;P <0.05);慢性酒中毒者在饮酒种类上都是白酒,饮酒年限多在11~20年.结论 酒中毒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者多为男性,多在21 ~40岁之间,多为汉族,初中,是未婚,无业者;酒中毒后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者一般无作案动机及作案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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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5-2009年违法犯罪精神病人接受强制治疗的现状
目的:探讨湖南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果为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违法/犯罪精神病人,接受强制治疗的情况及相关因素.方法:利用自编调查问卷,对湖南省2005-2009年间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所有1808违法/犯罪精神病人,进行资料收集.结果:1808例病人中,接受强制治疗者为284人(15.7%),未接受强制治疗者1524人(84.3%).多因素logistic回归分析表明,男性(OR=2.35,95%CI=1.51 ~3.67)、患有精神病性障碍(OR=3.44,95% CI=1.55 ~ 7.62)或器质性精神障碍(OR=3.55,95%CI=1.31~9.64)、犯故意杀人罪(OR =6.56,95%CI =4.05~ 10.62)或故意伤害罪(OR=2.60,95%CI=1.55~4.35)、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OR=11.81,95%CI =5.43 ~25.67)的违法/犯罪精神病人接受强制治疗的可能性较大.结论:湖南省违法/犯罪精神病人接受强制治疗的比例较低,司法系统应按现行法律规范违法/犯罪精神病人接受强制治疗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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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例性防卫能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目的 了解接受性防卫能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性受侵害者的一般特征.方法 采用自行设计式表格逐一登记送鉴资料并统计处理.结果 被鉴定者平均年龄(26.40±10.42)岁;小学以下文化占76.19%;居住在村镇者占71.42%;农民及无业者占85.71%;其中精神发育迟滞19例(45.23%),精神分裂症12例(28.57%),癔症5例(11.90%),癫痫3例(7.14%),边缘智力3例(7.14%);性防卫能力丧失18例(42.86%),性防卫能力削弱14例(33.33%),性防卫能力存在10例(23.81%).结论 这些受侵害者大多智能低下、人格发育不成熟,或受精神病性症状影响,对性的辨认和或控制能力受到影响,容易成为性侵害者的目标,呼吁对这部分人加强监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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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例服刑人员精神障碍鉴定资料分析
目的 了解服刑罪犯中精神障碍的鉴定情况.方法 整理2003年~2007年的精神医学鉴定资料1002例.结果 发现此类患者受教育程度低,男性罪犯多见,暴力型罪犯为主,青壮年比例高,慢性起病多见.鉴定构成比依次为精神分裂症及精神病性障碍385例,占38.4%;情感性精神障碍137例,占13.7%;癔症90例,占9.0%;人格障碍84例,占8.3%;应激相关障碍61例,占6.1%;精神发育迟滞60例,占6.0%;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48例,占4.8%.无精神病63例,占6.3%.其它74例,占7.4%.送鉴原因依次为:言行异常(53.4%),包括自语、傻笑、呆滞、冲动行为;不服从管教、违反监规(50.3%),包括违反劳动、学习纪律、不听从管理和教育;人际交往差(40.2%),平时很少与人交往,不参加群体活动.结论 与一般司法鉴定相比,精神分裂症、精神发育迟滞比例较低,情感性精神障碍、应激相关障碍、人格障碍的比例较多,同时"无精神病"的结论比例明显较低.此类特殊人群的患者除了普通精神病人的表现外,还具有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要求鉴定人员具有较强的执法意识、严谨的工作作风和扎实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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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目的 探讨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本质特征及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方法 对PTSD诊断标准和流行病学、应激源、发病机制及共病特征进行研究,对PTSD鉴定中存在的诊断扩大化倾向、人格特征关系、心理创伤界定、创伤性事件与精神障碍的关系、精神损伤程度的评定以及鉴别诊断进行分析论证.结果 应激源的强烈程度并非导致PTSD发生的唯一因素,患者在创伤性事件前的人格特征、幼年经历、生活处境、遗传易感性以及事件后的社会支持系统启动程度等均可成为PTSD潜在致病因素.结论 PTSD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采取多元化诊查措施做出评定,谨慎处置伪现象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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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分析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现状及发展方向.方法 对731例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案例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 案由以伤残评定居首,其次为凶杀、性犯罪和伤害案;以男性、低年龄、低文化程度、农民、已婚者多;完全责任能力107例(14.64%),限制责任能力76例(10.40%),无责任能力177例(24.21%);伤残与诱因直接相关150例(20.55%).结论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正处于发展、变化时期,民事案件、精神损伤程度评定逐年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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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808例犯罪精神病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
目的:探讨湖南省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果为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精神病人的特征.方法:利用自编档案资料采集表,对湖南省2005 -2009年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1808例犯罪精神病人进行资料收集.结果:1808例犯罪精神病人中,生活在农村的未婚中青年男性占绝大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职业以农民为主,犯罪类型中以故意杀人罪(39.0%)和故意伤害罪(31.1%)分布多,精神障碍诊断类型中以精神病性障碍(79.1%)多,接受强制治疗者有284(15.7%)例.结论:湖南省犯罪精神病人大多数为农村中青年男性,接受强制治疗的比例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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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精神病刑事案件分析
目的 探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精神痛刑事案件的特点.方法 对63例无精神病刑事案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63例占该年刑事案件鉴定总数的33.5%,被鉴定人均存在现实作案动机,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结论 无精神病刑事案件的鉴定需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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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四川两地鉴定机构2 916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对照分析
目的 探讨广东、四川两地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异同.方法 将近五年保存完整的鉴定资料纳入研究,在委托单位、鉴定类型、鉴定诊断、法律能力评定等方面进行对照研究,统计学方法主要采用χ2检验.结果 广东、四川两地的鉴定资料在性别、年龄、民族、文化、职业、婚姻、户籍、委托单位、鉴定类型、涉案理由、鉴定方式、智商等级、脑电图检查、颅脑CT检查、既往吸毒史、既往精神异常史、既往精神异常诊疗史、鉴定诊断、法律能力评定方面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1),在每年鉴定数量(P=0.995)、颅脑(MRI)检查(P=0.401)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结论 广东、四川两地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发展状况良好,但地区间差异仍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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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分析
目的 通过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案例特点的分析,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提供实践指导.方法 通过回顾性调查研究,收集福建泉州市第三医院2003年~2012年10年间190例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的资料进行分析.结果 190例完全责任能力者均为现实动机作案,被鉴定人多为男性(84.7%),平均年龄(30.62±10.32)岁,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87.4%,送检单位以公安机关为主95.8%,提出鉴定者以家属居多85.3%;2007年后被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者比率较之前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80,P<0.05),其中有完全责任能力无精神病者比率也较2007年之前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73,P<0.05).结论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无精神病者比率有增加的趋势,以男性、受教育程度低者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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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损害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分析
目的:探讨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损害患者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特征。方法回顾分析2013年-2015年在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431例颅脑损伤案例的鉴定资料,根据智能损害的鉴定结论将431例被鉴定者分为轻度及以下组和中度及以上组,对两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结果两组在昏迷时长(χ2=1.034,P =0.596)、格拉斯哥昏迷评分( GCS)(t =1.942,P =0.054)和颅脑损伤性质(χ2=2.265,P =0.687)方面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两组在住院天数(t =4.344,P <0.01)、有无开颅手术(χ2=9.094,P <0.05)、大脑损伤位置分布(χ2=13.156,P <0.01)、智商值(t =18.997,P <0.01)和智商与鉴定结论的一致性(χ2=63.350,P <0.01)方面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结论颅脑损伤所致智能损害的程度可能与住院天数、有无开颅手术和大脑损伤位置分布等有关;轻度及以下智能损害患者的智商与鉴定结论的一致性优于中度及以上智能损害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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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度在与精神损害有关的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纠纷事件与其伴发的精神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民事纠纷司法精神鉴定中的难点,鉴定结论 往往存在争议,对同一结论的描述也有所不同.本文介绍了参与度的概念,试从事件参与度的角度论述精神损害案中纠纷事件与伴发的精神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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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例故意杀人案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分析
目的:探讨肇事肇祸精神病医学鉴定中故意杀人案的影响因素及对策。方法: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95例故意杀人案例的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本文结果显示在故意杀人案中以男性、低年龄、低文化程度者居多,作案时多无明显的诱因、作案前也无准备,作案动机多受精神病理影响,伤害对象多以其亲人及邻居、朋友居多,作案后多无自我保护,其中在故意杀人案中精神分裂症者居多。结论:一方面应该把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到低文化层次的落后地区,同时应该在有精神病的人群(包括其亲属、邻居、朋友)中宣传精神病防治知识,提高此类人群的警惕性,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应该加强对此类病员的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