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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捐赠资助的法律思考
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已经于2007年4月6日颁布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行为,保护了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在制定该《办法》的时候,对于与医疗机构有着交易以及经济利益关系的特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的捐赠资助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制,这样就会造成一些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共谋假借捐赠资助,实质上进行着商业贿赂违法行为.通过分析这些现状及这些问题产生的背景、机制,笔者对药品生产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捐赠资助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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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医院发展之浅见
随着我国加人WTO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医疗市场的竞争不断加剧,医院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是当前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1.医院要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掌握医疗服务市场的现状医疗服务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医院可按患者病情或双方的利益需求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特需的医疗服务,甚至过度的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供求弹性小;医疗服务的生产和消费的随机性大;固定资产更新换代迅速;患者欠费情况严重;在医疗收费价格上医务人员的技术技能收费相对于仪器检查收费明显偏低;国家对医疗服务行业的知识技能和劳务价值没有充分的肯定;医疗市场难以自发调节医疗服务供需总量,难以调节基本需求和特殊服务,难以调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调节长远目标和各单位短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