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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解读医疗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维护患者权益、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知情同意权利的本质上属于一种人格权,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属于基本人权.基于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医方必须向患者尽充分的披露义务.向患者披露作为一位理性的患者意欲了解的对患者的医疗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和信息,除非存在紧急情形和医疗特权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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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例外在急诊护理工作中的解读
知情同意的例外是指医生在没有获得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他所认为的有利于病人的治疗和抢救,通常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其实质是说明知情同意的程序在某些急诊情况下可以简化或省略,而不是知情同意原则本身可以免除。急诊护理工作是急救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紧急救治病人的状况下,告知病人或其家属仍然是急诊护士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就知情同意的例外在护理工作中的告知的主体、内容、时间、程序、技巧等诸要素的变化做一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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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的例外在急诊护理工作中的解读
急诊护理工作是急救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在紧急救治病人的状况下,告知病人或其家属仍然是急诊护士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就知情同意的例外在护理工作中的告知的主体、内容、时间、程序、技巧等诸要素的变化做一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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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中的信息披露问题探究
知情同意是告知(信息披露)、表意能力(同意/决定能力)、自愿、理解和同意决定五个要素的统一体.在决定医师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上,应坚持患者标准.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将与医疗干预有关的实质性事实告知患者.有必要对信息的"实质性"做一合理界定.如果存在医疗紧急情形等法律许可的例外情形,医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