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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包装上生产日期及有效期标注方法的探讨

齐文波;李英丽

摘要: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目前,各药品生产厂家在标注药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时各不相同.例如,某药品的生产日期为2003年5月10日,有效期为一年,有的厂家标注为"有效期至:2004年4月",有的厂家则标为"有效期至:2004年5月",也有的标注为"有效期至:2004年5月9日".又如,生产日期的标注,有的厂家标的是药品批号形成时的日期,有的厂家为药品开始投料的日期.由于各药品生产企业标注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不一致,给消费者及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购进验收时带来不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药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按如下方式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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