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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现存问题的思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96年6月1日生效以来,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其对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督监测管理存在一定漏洞,现分析讨论如下.(1)保健食品的包装和名称不规范,不利于消费者认识药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办法>对包装的要求只字未提,对名称只是在第22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等,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以致批准的几千种保健食品中有很多是胶囊、冲剂、片剂及口服液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包装.<办法>应明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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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加大药品广告管理的力度
商品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规范的商品广告也会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药品广告尤其如此。为此,《药品管理法》中对药品的广告宣传就明确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对药品广告的内容,《药品管理法》也有很具体的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药品宣传的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