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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工胚胎的法律地位再思考

    作者:庞琳

    关于人工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学界尚存在较大的分歧.在人性尊严和生育自决权以及生命救治的博弈中,各国基于国家政策、社会利益、法律继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对该问题持不同态度.针对人工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认定,学界有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说三种,主体说将人格分为积极人格和消极人格,与“人性尊严”的立场一致.从法哲学、伦理学、医学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可得出人工胚胎具有消极人格,应赋予其法律上主体地位的结论.

  • 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

    作者:黄威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调整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②认为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③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④认为是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⑤认为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综观以上观点,虽各持一定的理由和理论依据,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欠缺,即对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法律主体的认识显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往往把契约主体的义务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掺杂起来,以医疗技术的高风险、高技术、高服务来否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契约义务,以此掩盖医患关系的契约实质,规避契约主体对契约义务的承担.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医方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明确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是理解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关键.

  • 析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

    作者:张虹;董雷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是指专门从事院前急救的公益性卫生机构。对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界定,应该从有关法律主体的规定和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的成立方式等方面入手;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在院前急救中与患者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因医疗救护员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损失的,应由其所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鉴于院前急救工作是一项高强度、高风险的医疗活动,因此应减轻或免除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 浅谈药品检验风险与对策

    作者:宇建华;耿庆光;谭红霞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是一把"双刃剑".它改变了1984年公布的第一部药品法中法律主体即管理者和管理相对人之间权力与义务的不平等问题,加大了管理者的义务、责任条款.既赋予了监管部门相应的权力,又规定了行使权力的程序和所承担的义务,特别是在法律责任中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检验结果"不实"等,进行处罚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1].同时也意味药品检验工作有了危机、风险.如果我们对这一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对检验工作疏于管理,造成检验结果不实,导致风险发生,我们就可能被推上被告席,承担法律责任,赔偿管理相对人的经济损失甚至受到法律制裁.为避免检验风险的发生,笔者在此浅谈防范检验风险与对策,供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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