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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和法律调整
对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调整的认识,目前学术界看法纷纭,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①认为是一般的民事关系,受民法调整;②认为是契约关系,受合同法调整;③认为是消费关系,受消费法调整;④认为是类似于行政管理关系,受行政法调整;⑤认为应建立完全独立的卫生法或医事法体系来调整医患关系.综观以上观点,虽各持一定的理由和理论依据,但却存在一个共同的欠缺,即对医患关系中的医方法律主体的认识显得非常笼统和模糊,往往把契约主体的义务与医疗技术的特殊性掺杂起来,以医疗技术的高风险、高技术、高服务来否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契约义务,以此掩盖医患关系的契约实质,规避契约主体对契约义务的承担.笔者认为,法律意义上的医患关系,应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的医方法律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明确医患关系中的主体定位,是理解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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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的几点思考
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部分卫生界人士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